点击浏览《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七)
(二)住房公积金
96、住房公积属于职工福利吗?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严格执行。
(2)员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范畴,是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提示】公积金是纯个人账户模式,缴存人在购买住房、拆迁安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房屋、出境定居、退休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限外地就业人员)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7、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何政策规定?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单位和职工实行同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示】目前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8%、10%、12%,由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比例。
98、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依法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的需要。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三)工伤认定及待遇
99、劳动者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提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报工伤,需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符合申报工伤条件。
100、劳动者发生哪些情况视同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提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对单位和家庭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定期做好员工健康体检,控制加班,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10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通过网上申报,并于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结果,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工伤申报网址: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2)用人单位不予申报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在事发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工伤申报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提示】用人单位对员工发生的事故伤害存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工伤认定机构咨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效内申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向员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