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有员工因个人疏忽大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企业经常在处理该类问题时与员工存在摩擦。今天我们就该话题来讨论下:工作疏忽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详情】
钦某于2019年8月19日进入某医疗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岗位为质检员。
2022年7月1日,车间开始生产手术巾。7月4日下午,钦某发现7月2-4日生产手术巾底部有褶皱划痕并有大的破洞后叫停生产。7月6日、7日全厂返工,但经过测试发现所有产品均不能正常使用,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数量约40000件,产品损失达20余万元。
7月12日晚,公司召开员工会议,讨论了对钦某的处理决定,公司向所在工会上报与钦某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生产、销售等部门18人一并发放问责书。
7月13日,公司向钦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钦某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不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钦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钦某作为质检员,其职责所在就是发现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钦某未能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缺陷,连续两天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严重失职行为;钦某的工作失职造成不合格产品数量巨大,两日内不合格产品约4万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公司对于该质量问题事件在召开职工会议、向工会说明情况后,与钦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因此仲裁委对公司的解除原因予以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系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驳回了钦某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众所周知,以严重失职或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大小、制度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在规章制度中对损害程度进行明确界定,对不同损害程度如何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条并没有对重大损害进行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普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者的监管责任进行一定的区分,同时与损害后果进行相应匹配。
如可以以经济损失额度来区分一般损害和重大损害的界限,在制度中约定一般损害、重大损害的处理措施等。
(二)对员工岗位职责进行清晰规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包括监督管理职责)是严重失职解除类案件中判断员工是否失职的重要标准。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且需要告知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岗位说明书和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管理岗位的员工,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者制定相对清晰的管理责任标准,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层级管理,也可以减少不同管理者之间的推诿。
(三)对重大损害后果进行准确评估。用人单位不仅要举证员工的失职行为,还需要举证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损失或其他方面的重大损害,还有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提前对后果进行准确评估,包括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损害是否确定产生而无法挽回、所谓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企业的经营风险、单位可能面临的负面影响和各种成本、与员工行为之间是否直接相关等,以避免后续举证不利而造成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