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上的救助和补偿,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支持工伤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结束,用人单位不再有向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义务。
今天我们来探讨下,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不要打折?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中:“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中:“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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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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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工伤相关法条告诉我们:
l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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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打折的前提条件是:1、是否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换言之,临近退休人员,非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不适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递减规则,比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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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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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风险提示】
1、用工实践中,劳动者因缺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未要求企业第三次签订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直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较多,该签订方式并不能规避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免除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反而会造成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临近退休的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的风险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如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附案例
刘某于2020年2月至南通开发区某公司工作,签订合同2020年2月-2021年2月,岗位装卸工,月工资为5000元,后期每一年签一次。2024年8月,刘某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失足滑落,多处受伤,胸骨骨折。1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所受之伤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5年2月19日,刘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表示劳动合同终止时张某已年满59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全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张某对此有异议。随后,张某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调解意见: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适用递减规则,而刘某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并非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适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递减规则,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