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方式。HR小伙伴们在工作中遇到辞退员工“N+1”的补偿,这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若临时通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1、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并没有对单位作出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要求。因此,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从管理实践来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续签合同,以提前一个月发通知告之员工为妥。
2、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属于“应知”状态。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双方都有劳动合同,均知晓合同到期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有同对方协商是否续签的责任,即使用人单位临时才通知到期终止,员工也不能参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支付“代通知金”。同样,若劳动者在合同期满说走就走,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延伸思考
合同期满,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了解劳动者是否续签,以便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工作;作为劳动者也应该提前了解单位续签意愿,以便提前做好职业选择准备。
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区分属于用人单位不续签还是劳动者不续签,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