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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5-11-28         浏览次数:1598


    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快来了解一下吧。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如何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1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2、明确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敬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

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

3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通用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工作中接触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4、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

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最长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如何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经济补偿是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

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向企业支付的相应金额。

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过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有的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而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做出以下规定:

1、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

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

2、明确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3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

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4、明确合理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


三、竞业限制争议解决途径

《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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