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份,美的被曝公司规定18:20不允许有人还在公司加班,HR到点逐个部门催下班,同时也禁止员工就餐后再返回工位继续加班的现象,海尔、大疆等多个大厂也加入“反内卷”行动中。今天我们就“加班”话题来讨论下:下班培训,算不算加班?
【案例详情】
2024年8月初,小王入职某门诊有限公司担任护士,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每月3000元,一个星期后小王辞职,结算工资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小王认为每天5点半关门后,公司都安排30分钟左右技能培训,这个是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小王参加公司组织的技能培训,不是在完成其护理任务,是“培训”,不是上班,而且培训提升了小王的业务技能,是小王受益了。双方协商未果,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门诊有限公司支付了小王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
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其目的是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获得生产经营利益。而评判是否属于加班,要衡量以下三个关键要素:
1、是否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开展的;
2、是否是用人单位安排的;
3、是否是工作内容或者工作的延续。
如果这三条均满足,应当按加班论处;只要有其中一条不满足则不属于加班。而小王在公司5点半关门后由单位安排30分钟的技能培训明显满足以上加班因素。
【延伸思考】
单位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不能用培训、团建、会议等称号规避加班事实,双方应该据实来评判是否属于加班,并以此支付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