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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取代病退、退职待遇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5-10-11         浏览次数:2132

2024年9月,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5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实施的同时,病退、退职制度也将摁下“关机健,病残津贴正式取代病退、退职待遇。

新政策的核心内容有以下6个方面:

1、职工享受病残津贴的条件

病残津贴是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救济。职工享受病残津贴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职工依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该鉴定结论自作出后未超过1年。

2、病残津贴标准确定

1)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其病残津贴待遇:

①按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

②按基础养老金待遇发放。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待领取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后予以发放。

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2)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其病残津贴待遇:

病残津贴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一定的月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3、基本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异同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基础养老金又称统筹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其标准通常与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相关。

4、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能继续参保

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一旦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将停发病残津贴。

5、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在职人员的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部分。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以职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6个月;10年以上15年及以下,为9个月;1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最多为24个月。

6、已办理病退、退职的职工,继续享受原病退、退职待遇

《办法》实施后,传统意义上的病退、退职手续将不再办理。但是,在《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原则上继续享受原病退、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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