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女职工在社会分工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女职工生理特点、三期问题,职场女性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总有绕不开的话题。那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原岗位被替代或取消,单位能不能调岗呢?
我们看个案例:
吕某于2020年3月4日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采购经理,工资月薪13000元。2020年10月29日,原告请休产假,2021年3月24日产假结束,次日返岗。但返岗后发现采购经理岗位已被他人取代,在与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的沟通中,人事明确告知吕某不能恢复原岗并要求调岗,并告知公司目前在招的岗位都可以选择,且言明工资随岗位变动会下降,吕某表示拒绝。2021年5月7日,因双方沟通未果,吕某表示在未与公司达成一致前,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拒绝工作安排。2021年5月20日,A公司向吕某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书》载明:“因你多次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且在工作过程中冒充领导签名,不按公司规定提交工作日志,经警告批评仍不改正,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决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至2021年5月20日。”
法院裁决结果:吕某职务为采购经理,公司在其请休产假期间另行安排他人担任该职务无可厚非,但同时应当对吕某产假结束返岗后的工作岗位作出提前谋划与安排。原则上吕某提出的返回原岗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公司看似给予原告开放的工作选择方案,但其单方坚持调岗系因内部岗位调配的不周到导致,此不利后果不应归责吕某。故公司强行要求调岗、擅自降薪的行为实属不当,2021年3月25日后扣减的工资应当补足。相应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另招他人替代女职工所在的岗位,或者因生产经营需要导致休产假的女职工原岗位被取消,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女职工进行调岗。
但需注意:
1、调岗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2、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女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存在不利变更,或者虽然存在不利变更但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
(2)女职工客观上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且需注意新岗位与女职工原岗位的工作具有一定相关性,与女职工的专业技能相匹配;
(3)不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4)不能因调岗而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5)新岗位为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哺乳假提供便利;
(6)新岗位不能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总结:企业在非法定调岗情形下,尽可能与员工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单方调岗一定要满足合理性原则,即员工专业和能力适配,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相当,工资待遇不做减法。企业调岗在满足合理性的前提下,员工没有理由拒绝,员工若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不到岗的,企业可以用规章制度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