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需要,在节假日或夜间安排员工值班。值班是加班吗,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值班与加班有何区别?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加班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额外付出的劳动,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接待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或者虽与本职工作相关,但当值期间从事间断性的工作。
值班与加班区别在于:
(1)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加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时间内,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仍是其本工作岗位所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其工作岗位有密切的关系。但值班时间内,从事的工作内容一般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没有太大的关联,比如,防火防盗值班、假期办公室值班等。
(2)工作特点和时间限制不同。加班是工作时间的延长,有质和量的工作要求,且加班的时间有法律限制。而值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值班的时间,劳动者除了保证在岗、在处理完突发情况后既可以休息,也可以自主安排其他活动,比如看书阅报等。
(3)能否获得报酬不同。加班属于工作时间的延长,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我们来看个案例:
案情介绍
桂某于2008年进入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班24小时,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约定值班津贴。2019年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桂某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桂某称,其每个工作日工作24小时,白天在门卫室吃饭,晚上在门卫室虽然可以休息,但是不能脱岗。故桂某要求单位按照每天工作24小时,每个月做一休一工作15天来计算加班工资。桂某认可单位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桂某认为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未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需补足其加班工资的差额。
该单位称,桂某所在的门卫岗位虽然实行24小时轮岗制度,但其工作内容并非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桂某的工作内容是收发快递、来往人员进出和访客登记。厂区内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早上8:30至下午17:00。值班室内有床、桌椅、空调及卫生生活措施,桂某可以在值班室自由休息。
单位认为门卫工作人员夜间留守的时间不能视为加班。考虑到桂某非工作时间可能存在应对突发状况等值班工作,该单位在桂某每月工资中以“加班工资”的名目酌情增加了其工资待遇。但单位认为这部分是给予桂某的“值班津贴”,无需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并予以补差,故不同意桂某要求补足加班费的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委对桂某要求补足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均未对值班津贴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门卫夜班期间的待遇问题,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存有争议。
本案中,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但单位安排了床铺、卫生间设施,并允许劳动者休息,工作强度较之正常工作时间有明显减弱。但劳动者还是要承办一定的工作职责,如果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产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相关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于加班,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明确约定值班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以减少后续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