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劳动者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