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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六)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4-01-25         浏览次数:6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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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不参保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愿意参保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提示】劳动者不愿意参保的,企业应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劝其参保,并从录用当月起补缴社保。


87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限,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

1)因企业原因,导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企业应当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2)因职工本人原因,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企业正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本人可将社保关系挂靠企业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继续参保缴费,待缴费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本人可将社保关系挂靠户籍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继续参保缴费,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8职工未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提示】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符合社保参保条件。企业招用大龄劳动者,不能因缴费达不到15年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旦职工维权,企业应当给予补缴,社保征收机构将从企业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89企业将社保费补贴给职工个人是否合法?

1)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将社保费以工资补贴方式支付给职工,属于不合法行为。

2)劳动者不愿意参保,向企业提交承诺书,同样不合法,一旦职工维权,企业必须足额补缴保险。

【提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会遇到少数职工不愿意参保的问题,应当做工作努力化解。对经做工作仍不愿意参保的职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0、职工退休年龄如何把握?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a、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b、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国家明确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4)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提示】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通人社险【2020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失业后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年满50周岁前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0(120个月)的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企业缴费不满10年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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