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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职工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职工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医疗期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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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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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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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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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
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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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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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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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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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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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1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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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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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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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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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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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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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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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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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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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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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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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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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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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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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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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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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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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内累计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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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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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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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78、职工患重大疾病其医疗期如何把握?
(1)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为24个月;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提示】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重症患者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50%,绝症患者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100%。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79、职工婚丧假有何政策规定?
(1)婚假为3天,奖励假期为10天。奖励假期不包含国家法定休息日。
(2)丧假为1-3天。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父母、配偶及子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有薪假期。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单位批准可以酌情给予1-3天假期。
【提示1】婚假、奖励假、丧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资金及福利待遇。劳社部函【2000】84号文件明确,再婚者与初婚者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加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假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
80、女职工哺乳假有何政策规定?
(1)女职工生育其子女不满1周岁的,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每天2次,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妇女从事法定禁止的劳动范围。
【提示】为方便女职工照顾婴儿、减少路途往返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可协商实行日合并或周合并使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
81、江苏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新政有何规定?
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明确以下几项生育新政:
(1)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3)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子的给予80%的补贴。补贴周期为6个月,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
(4)全面两孩政策调整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可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提示】优化生育政策是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文件作为政府规章,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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